日期:2011-07-03 17:54
业管理事务处理情况和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的报告; (七)决定改变物业专有部分、部分共用部分、全体共用部分既定用途; (八)决定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物业管理以外的经营活动; (九)决定物业大、中维修费用的续筹和使用; (十)决定共用部分收益的管理、使用和分配; (十一)决定与全体业主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需有物业管理区域内过半数表决权的业主参加,方可召开。业主可以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行使表决权。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参加会议业主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