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
日期:2011-07-03 17:54
业管理事务处理情况和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的报告;   (七)决定改变物业专有部分、部分共用部分、全体共用部分既定用途;   (八)决定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物业管理以外的经营活动;   (九)决定物业大、中维修费用的续筹和使用;   (十)决定共用部分收益的管理、使用和分配;   (十一)决定与全体业主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需有物业管理区域内过半数表决权的业主参加,方可召开。业主可以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行使表决权。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参加会议业主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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