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
日期:2011-07-03 17:54
半数表决权同意通过。业主大会对通过或修改业主公约、商定业主委员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经费、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维修基金续筹和使用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业主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决定对全体业主、使用人、业主委员会有约束力,但与法律、法规、业主公约规定相抵触的除外。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对重大事项作出有效决定,使少数业主利益受到损失的,其他业主应给予相应的补偿。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可以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撤销。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由业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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