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4
家的;

  (四)在非常情况下抢救城市建设档案有功的;

  (五)与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

  (二)涂改、伪造档案的;

  (三)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二十四条 各级城市建设档案馆(室)人员配置参照《地方各级综合档案馆编制标准》执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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