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4
级)重点建设工程档案;

  (五)市区重要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六)其他具有长期或永久性保存价值的业务技术档案。

  第十三条 区县(自治县、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室)应加强本辖区内城市建设档案的接收管理,定期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档案管理目录。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因工作需要调阅城市建设档案,有关区县(自治县、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室)应予配合;对本办法第十二条(六)项规定的档案,有关区县(自治县、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室)应按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的要求报送。

  第十四条 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7/14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4 2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