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7 14:09
在商业营业区内附属的丙、丁、戊类物品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小时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小时的隔墙进行分隔,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每个库房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00平方米。
三、居住建筑的商业服务网点、物管等管理用房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感烟探测器。商业服务网点、物管等管理用房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30米。
四、居住部分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当满足以下要求时,居住部分自建筑首层起算,按居住建筑进行防火设计。该建筑按整体定性确定消防用水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