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7 14:09
(一)居住部分与其他功能空间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大于1.5小时的不燃烧体楼板和大于2小时的不燃烧体墙完全分隔;
(二)分界处应设置宽度大于1米且耐火极限大于1.5小时的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2米且耐火极限大于2小时的窗槛墙,或在分界处居住部分的外墙与其他功能部分的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小于2米;
(三)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五、一类高层居住建筑每层住宅户数不超过2户(含2户)、二类高层居住建筑每层住宅户数不超过4户(含4户)时,户门可直接开向前室;二类高层居住建筑每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