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7 14:21
任。
第十三条 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现行法规及技术标准,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管。市、区县造价和安全监督机构按工程监管权限分工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计取、支付、使用和结算情况进行监督。各区县建委可根据实施情况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制定相应的具体办法。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挪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