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7 14:21
门的工作人员对没有提交50%专项费用支付证明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的工程办理安全监督手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在新开工的工程中执行,在此之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仍按原规定执行。原《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渝建发〔2006〕177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表:1、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组成
2、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标准
附表1
安全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