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日期:2011-07-07 14:21
按实计算费用部分安全文明措施项目进行签证的,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将已支付50%专项费用的支付证明和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交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未提交的,不得办理安全报监手续,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方案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报监理单位审查同意。

第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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