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8-09 07:17
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所列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