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规划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日期:2011-08-09 07:17
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报一次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报二次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报三次及三次以上的,处五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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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建设行为的从轻、减轻及免于行政处罚情节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积极配合有关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主动消除违法建设行为后果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处违法建设行为,且经主动改正后,消除危害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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