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规划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日期:2011-08-09 07:17
罚裁量标准》(见附件)的规定对规划、测绘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一)违法建设案件

主城区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建设案件,上报市局监察业务办公会研究处理:

1、规划竣工实测建筑面积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建筑面积相差1%以上(未改变建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的;

2、规划批准的总建设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且违法建设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或超过批准总建筑面积3%以上的违法建设案件;

3、规划批准的总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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