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8-09 07:17
设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下,且违法建设总面积或单幢建筑(除居民自建自用房以外)的违法建设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或超过批准总建设规模5%以上的违法建设案件;
4、擅自减少规划许可确定的公共配套设施、停车泊位或改变建筑立面设计要求,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建设案件;
5、市局规划监察执法总队立案查处的案件;
6、分局认为需要上报市局监察业务办公会研究的其他违法建设案件。
其他区县(自治县)的违法建设案件,参照前款的规定,以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决定。
(二)其他案件
涉及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