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规划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日期:2011-08-09 07:17
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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