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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划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日期:
2011-08-09 07:17
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二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行业标准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无行业收费标准的,处合同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标准和规范的强制性规定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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