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8-09 07:20
规划城市道路的,应当结合规划地块边界线和国土拟供地范围线划定。相邻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之间存在零星用地的,应将零星用地划入后建项目的建设用地红线范围,相邻项目的建设用地红线不得交叉。国土拟用地范围线与规划地块边界线之间存在零星用地的,应按照有利于规划整体实施的原则,将该零星用地纳入项目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国土部门能够书面说明无法将其纳入本次建设用地范围的,可按照国土拟供地范围线划定,但国土部门的书面说明应存入本项目档案。
临规划城市道路的规划范围线,应当与规划道路中心线重合;不临规划城市道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