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8-09 07:20
图面表达方式须符合规划控制线制图标准(见附件)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建设用地红线和规划范围线由分局负责制作,其他规划控制线由规划信息服务中心负责制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在规划公告函中明确划定建设用地有关事宜的通知》(渝规发〔2007〕132号)、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控制线制作规程》的通知(渝规发〔2008〕34号)同时废止。
附录:名词解释
1、建设用地红线
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规定划定的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闭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