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规划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日期:2011-08-11 09:30
定的配套设施的违法建设行为,采取了改正措施、并征得相关主管部门同意,且不损害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经市局监察业务办公会研究,认为属同性质等面积的位置调整的;

(5)市局监察业务办公会或市局局长办公会研究,认为对城乡规划实施无影响的其他违法建设行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回填:

(1)取得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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