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3-03-19 22:33
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通过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时告知该企业注册地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由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作为不良行为信息向社会公布,并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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