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
日期:2013-04-09 10:04
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违反规定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处分:
  (一)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二)未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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