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日期:2013-04-09 10:07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资质证书。非独立法人的机构,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第二十八条 两个以上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合作编制城乡规划,资质等级较高的一方应对编制成果质量负责。
  第二十九条 编制城乡规划以及所提交的规划编制成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与城乡规划编制有关的标准、规范。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提交的城乡规划编制成果,应当在文件扉页注明单位资质等级和证书编号。
  第三十条 资质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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