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04-13 07:45
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报请审批前,与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充分协商。
因设立风景名胜区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章 规 划
第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