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定办法
日期:2013-04-13 07:47
关资料。
  第十七条 新设立的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单位,具备资质标准规定的技术人员、设施设备、注册资金等相应条件的,可申请暂定资质等级。通过审查的,发给《园林景观规划设计资质证书(暂定)》。暂定等级有效期1年,有效期满后,可根据其业务情况,确定其资质等级。
  第十八条 乙、丙级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单位,取得《资质证书》至少满2年并符合资质标准,方可申请高一级园林景观规划设计资质。
  第十九条 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单位撤销或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到发证部门办理《资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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