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定办法
日期:2013-04-13 07:47
列行为之一的,由发证部门将《资质证书》注销并公告:
  (一)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
  (二)涂改、伪造、转让、出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
  (三)转包园林景观规划设计业务。
  第三十三条 工作人员在园林景观规划设计资质认定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风景园林学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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