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赔偿补偿规定
日期:2013-04-13 07:49
0~40元。
 第七条 因国家重点建设,确需移植名树、稀有树木,胸径100厘米以上的大树,100年以上的古树,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必须经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本规定第三条(一)(二)(三)项规定标准的五至十倍缴纳绿化赔偿费。
 第八条 造成乔木、灌木、竹类、草坪损伤的,按移植植物的绿化赔偿费标准的20~50%赔偿;造成死亡的,按砍伐植物的绿化赔偿费标准赔偿。
 第九条 造成城市园林绿化附属设施损坏的,赔偿金额按现行造价计算。
 第十条 本规定所列移植、砍伐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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