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04-13 07:49
,上交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30%。属单位附属绿地收取的绿化赔偿费,用于本单位的环境绿化建设。
第十五条 区市县当年收取和使用的绿化赔偿费、集中绿化建设费、城市园林绿地建设费帐目,于次年二月底以前上报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后于三月底前报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
第十六条 对举报毁损、破坏城市园林绿化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一)赔偿在10~100元的,奖励5~25元;
(二)赔偿在101~500元的,奖励25~100元;
(三)赔偿在501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