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08-09 15:27
结果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反映意见。反映情况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具体。以单位名义反映意见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意见的,应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方式。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意见不予受理。受理部门将为反映情况的单位和人员保密。
受理部门: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联系地址: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
邮政编码:400014
电子邮件地址:cqjszjz@cqzjz.sina.net
电话:63672059
传真:63672060
附件1:
考核通过的检测项目及参数表(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