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04-27 12:50
核未通过的部品,应从《目录》中删除。
第十二条 住宅部品认定有效期内,执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发生变更的,应于变更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向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申请复审。通过复评后,予以更换认定证书并更新《目录》。
第十四条 生产企业申报住宅部品延续列入《目录》,需向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申报。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应责令持证单位停止使用认定证书:
(一)评定依据的标准、规范、规程和技术导则变更,持证单位不能满足变更要求且不及时进行整改的;
(二)未按要求提交工程应用情况的;
(三)持证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