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市住宅部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3-04-27 12:50
因歇业或其它原因终止经营的。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区县城乡建委应加强对住宅部品工程应用情况的动态监管,打击假冒伪劣住宅部品,规范市场秩序,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产业化技术要求的落后技术和产品,引导通用部品的生产和先进成套技术的推广,促进住宅部品向产业化方向发展。
第十七条住宅建设项目在使用列入《目录》的产品时,应按相关规定和要求,严格进行进场验收、复验和检验。
第十八条 各区县城乡建委应加强对住宅建设项目部品质量的检查。对认定证书持有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通报,撤销持证单位的认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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