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市住宅部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3-04-27 12:50
法成立并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许可和资质;
(二)无产品质量和违法经营的行政处罚记录;
(三)具有完善可靠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
(四)住宅部品满足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重庆市地方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要求;
(五)住宅部品的生产线、工艺设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六)具有相关产品的研发、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
(七)具有稳定的合格原材料采购渠道;
(八)具有原材料、生产工艺、成品的检验与质量控制能力;
(九)具有产品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能力。
以上条件的评审细则由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另行发布,并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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