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实施好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
日期:2013-04-28 13:33
事建筑施工活动应取得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地税部门颁发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其中,营业执照登记的地址、税务登记证登记的地址和企业实际办公地址三者必须一致。
三、《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应及时办理入渝登记备案延续手续,有效期内未在我市承接建筑施工业务或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其入渝登记备案证期满后自动失效。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对有效期内未在我市承接建筑施工业务或年度复核受理期内未提交复核申请的企业,不予受理该企业年度复核申请,其入渝登记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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