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实施好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
日期:2013-04-28 13:33
案证自动失效,3年内不予办理入渝登记备案。同时,对入渝登记备案手续申办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不真实材料但未取得备案证的企业,给予警告,1年内不予办理入渝登记备案;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入渝登记备案证明的企业,收回其入渝登记备案证,3年内不予办理入渝登记备案。
五、《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六条第二款表述的发生较大质量事故以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入渝施工企业参建项目发生较大质量事故以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且该企业对事故负有责任。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
5/6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4 2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