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05-02 10:31
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3) 投标人或投标人所代理的产品制造商在重庆市主城区内应具有或经授权的售后服务站或网点,以保证服务及时性。
(4) 产品制造商须具有三年及以上生产类似设备的历史和经验。投标人或其投标产品制造近三年内(2010年至今)承担过至少一项处理风量大于30000 m3/h(含30000 m3/h)的垃圾中转站抽风除尘系统工程业绩。
(5) 产品设备制造商相同或相似货物近三年(2010年-2012年)的销售业绩一览表。
(6) 投标人应提供近两年内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证明近两年(2011和2012)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800万元。
4. 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