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05-07 16:17
信息披露的义务。如我国《节约能源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需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这些规定似乎很完善,但是这些规定仅仅属于应当怎样的倡导性规范,对开发商的绿色信息披露义务的约束力还比较弱。在这种制度设计下,如果开发商对建筑物的绿色信息不予披露,也不会对消费者承担法律责任③。笔者认为,解决问题更有效的办法,可以从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消费者知情权角度去寻找。房屋属于消费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