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05-07 16:17
这一观念早已被立法所接受,而且房屋还是消费者一生中最大价值的消费品,这也已经被我国居高不下的房价所证实。按照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将房屋纳入交易客体、消费品和商品之列理所当然。既然如此,那么针对于国于民如此重要的绿色建筑,将其中的绿色信息披露义务上升为开发商的强制性信息义务,并规定开发商对消费者的相应民事责任,是非常必要的。这样,通过明确开发商的绿色信息披露说明义务,实现消费者知情权,就能够促进消费者对绿色建筑的了解和激发购买行为。二是将绿色建筑中的绿色因素转化为一定的价格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