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05-08 11:05
的要求,积极配合并做好应急救援、处置以及通行保障等相关工作。
十八、删除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将该条原第三款修改为:收费公路终止收费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告,明确规定终止收费的日期,接受社会监督。
十九、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经营性公路收费期届满前6个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收费公路进行鉴定和验收。经鉴定和验收,公路符合取得收费公路权益时核定的技术等级和标准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公路移交手续;不符合取得收费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