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05-08 11:05
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国家实施免费政策给经营管理者合法收益造成影响的,可通过适当延长收费年限等方式予以补偿。并增加两项作为第三项、第四项:(三)高速公路因改建扩容增加投资需调整收费年限的,可依据本条例有关规定重新核定。
(四)还贷、经营期满后,除由公共财政承担养护费用的以外,高速公路可按满足基本养护管理支出需求的原则收取通行费,收费年限可按照公路的两个大修周期进行核准。
八、将第十六条修改为: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下列因素确定:
(一)对于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