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日期:2013-05-08 11:05
路不得收费。
十一、将第十九条修改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的,应当向社会公布,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公平、公正、公开地选择经营管理者,并依法订立转让协议。
十二、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中的收费权,不得提高车辆通行费标准,但可以申请延长收费期限,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
转让经营性公路权益中的收费权,不得延长收费期限和提高车辆通行费标准。
十三、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收费时间已超过批准收费期限2/3的收费公路以及经批准已经收费的二级公路不得转让收费权。
十四、将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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