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日期:2013-05-09 10:28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第二十四条 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一)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二)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三)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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