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
日期:2013-05-09 10:33
处分:
  (一)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许可,擅自改变规划条件、设计方案,或者不按照规划要求配建公共设施及配套工程的;
  (三)以伪造、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取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手续的;
  (四)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者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五)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破坏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擅自新建、扩建、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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