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05-09 10:33
处分:
(一)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许可,擅自改变规划条件、设计方案,或者不按照规划要求配建公共设施及配套工程的;
(三)以伪造、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取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手续的;
(四)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者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五)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破坏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擅自新建、扩建、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