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
日期:2013-05-09 10:33
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的;
  (二)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
  第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制定或者作出与城乡规划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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