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08-16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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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结果,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并注明排序。中标候选人应不超过3个。评标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对投标人的技术方案评价,技术、经济风险进行分析;
(二)对投标人承担能力与工作基础评价;
(三)推荐满足综合评标标准的中标候选人;
(四)需进一步协商的问题和其他要求;
(五)对投标人进行综合排名。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