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印发《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13-08-16 10:29
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签收备案。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签收证明。对在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收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不予开启并退还。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和修改,必须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否则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第四章 开 标
  第二十五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按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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