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公路建设项目保证金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3-08-21 10:07
均由施工企业自主选择保函或现金等支付形式,建设管理单位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支付形式。
二、组织实施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省份保证金专项清理工作,按照工作目标及以下步骤开展工作。
(一)情况排查。9月份,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各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开展保证金清理工作,全面排查本地区已建和在建公路项目保证金收取和返还情况,于9月30日前报部。其中,2012年6月1日部《关于减轻施工企业负担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2〕245号)实施以来,新开工高速公路项目保证金收取和返还情况应按照附表2、附表3格式和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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