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困境必须在制度的设置上有所突破
日期:2013-05-29 10:55
,工期原计划三年,现在五年了还没完工。当初为什么不判定这些荒唐的低标为废标?就是无从认定什么是低于成本价。房屋作为建筑业的产品,其价格中一没有法定的利润,二采取无序的压价,这样一个行业的利润状况当然始终低下,而税费是按合同额收取的,不管项目盈利还是亏损,无一例外都要征收。税利比例失调就发生了。笔者认为,当前将要实施的建筑业营改增正是契机,应该明确在工程造价中规定一定比例的法定利润,假如在定额取费中规定5%的不可竞争的企业法定利润,那么即使不改变11%增值税率,施工企业是能够承受并且是可以取得合法收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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