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09-06 15:07
到100万元。
二是明确专职审查人员数量要求,规定实行注册制度的执业人员应在本审查机构注册(第七条、第八条)。
三是明确审查机构承接业务范围(第六条),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可承接工程的规模划分参照《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执行,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可承接工程的规模划分参照《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执行。在符合部令规定标准的前提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实际情况,细化审查机构确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