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责任问题分析
日期:2013-09-06 15:11
 案例:2010年12月,被告某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某签订重庆市某工程施工合同,将该工程的人行天桥桩基部分土石方开挖分项工程的施工劳务承包给被告苏某,该合同对承包单价及工期、质量等进行了约定。12月16日,原告伍某到被告苏某承建的该工程从事土石方开挖工作。2011年4月28日,原告与被告苏某结算,被告欠原告人工工资1万元,当日被告苏某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了欠款的事由及金额。后原告经多次催收无果,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苏某支付工资并由某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分歧:本案在审理中产生三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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