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09-06 15:11
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某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发包单位,只要举证证明与苏某工程价款已结清,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就应由包工头苏某承担责任。而发包单位某工程有限公司不是相对人,不应对支付工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三种意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