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09-27 15:36
人系具有独立订立合同资格的企业法人。
3.1.1.2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必须持有国家认定的有资质机构颁发的ISO9000系列认证书或等同的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相应资格和能力。
3.1.1.3投标人具有设计、制造与招标设备相同或相近的设备的能力,在安装、调试和运行中未发现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或对曾发生的问题已有有效的改进措施。
3.1.1.4 投标人注册资金不低于2000万。
3.1.1.5 投标人具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起重机械特种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