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1~2012年度国家级工法申报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3-10-12 10:51
荐数量不得超过规定名额(见附件1)。同一地区或部门推荐申报的工法,其内容不应雷同。
  (四)按公布时间,已超过有效期的国家级工法,如重新申报,按照新申报工法有关要求执行。
  (五)正在修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工法将不列入考核指标(特级资质除外)。
  四、材料报送
  (一)各省(部)级工法审定单位应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认真审核把关,并通过国家级工法管理信息系统网站(https://123.127.50.12:8989)进行推荐申报,同时向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报送相关书面材料,包括本地区(部门)申报推荐函、《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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